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告 李成三 訴訟代理人 呂海榮 律師複代理人 許如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伍佰叁拾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請求數項標的(即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分配表異議之訴),其中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依被告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即原告)應給付柒佰捌拾陸萬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等情觀之,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柒佰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原告僅繳納叁仟伍佰叁拾元,尚欠柒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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