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45號上訴人 吳周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玉霞 間因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335,660元(按本院所核定之不動產價值按照上訴人之持分計算,上訴人分割利益7,938,820元加計判決應給付不當得利396,840元,合計為8,335,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3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