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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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九五土木包工業即 陸慶霖 被上訴人即被告旭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銀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23,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