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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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世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駱世昌聲請意旨略以:因還有工作未處理完,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通緝到案,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6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涉犯上開之罪,業據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有扣案之毒品、尿液檢驗報告及毒品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前經本院通緝到案,逃亡之事實明確,被告上開聲請理由無關乎羈押必要性之認定,是斟酌目前調查結果,仍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上開所述,尚非有理。
四、綜上,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羈押事由存在,是以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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