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65號上訴人 吳貴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044,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6,192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應先行徵收上訴裁判費53,09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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