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呂周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呂周縀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呂周縀(女、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7年4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國庫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4年4月24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6年度家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嗣前開公示催告所定陳報期間即公示催告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之日起3個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呂周縀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呂周縀死亡之判決。
二、查相對人呂周縀於民國前00年0月00日出生,於84年4月24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呂周縀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96年1月12日公示催告公告證書與前開裁定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呂周縀係於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為80歲以上者,自84年4月24日失蹤,計至87年4月24日失蹤屆滿3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呂周縀陳報其生存,或知 呂周緞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呂周緞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2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