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00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和成油漆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在卷可稽,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和成油漆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和成公司)、乙○○、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和成公司於民國94年4月13日,以被告甲○○、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新公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碼2.83%計算,借款期間自96年4月16日起至98年4月16日止;並約定分期攤還本金、利息,若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和成公司自96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自96年6月16日起分期攤還本金及利息,依前述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就和成公司存款主張抵銷後,和成公司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之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甲○○則以:伊於96年7月初曾主動與原告尋求和解,原告主張甲○○、丁○○各負擔本件債務1/2,如此主債務人豈不逍遙法外?故原告應將全部債務分為三部分,方合乎公平原則。且本案自96年6月16日起違約未繳納本息日起,迄今未滿2個月,如此短時間內原告未先確定主債務人住所變更,求償發生困難,或財產不足清償,即向伊求償,似有便宜行事之慮,因此保留先訴抗辯權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被告和成公司、乙○○、丁○○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票據信用查詢單各三份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96年8月8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和成公司、乙○○、丁○○,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堪認和成公司、乙○○、丁○○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甲○○雖辯稱伊享有先訴抗辯權,原告應先就和成公司財產取償云云。惟查,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雖定有明文,然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本件依兩造所簽立借據約所載,甲○○對借款人之借款債務所負保證責任乃係連帶保證責任,則依前揭判例意旨,甲○○自不得主張民法第745條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二)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和成公司於系爭借款因未依約繳納分期款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478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本件甲○○、乙○○、丁○○擔任和成公司連帶保證人,依前述說明自應與和成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付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另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上訴利益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