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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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37號聲請人 黃蕭阿環 關係人 劉俊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黃蕭阿環變賣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美雲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蕭阿環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之監護人。今因生活窮困,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因而需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處分變賣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且前揭法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乃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㈠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前經本院以85年度禁字第33號裁定宣
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父母 黃讚祥 及聲請人黃蕭阿環擔任法定監護人,繼因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之父黃讚祥於民國90年4月11日死亡,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乃由聲請人單獨監護迄今,嗣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之胞妹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95號民事裁定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並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95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聲請本件許可行為,請求准予處分變賣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程序上即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黃蕭阿環所為主張,業據其陳述綦詳,並提出戶
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在卷為證,復經證人 曹冠佑 到庭結證稱:變賣黃美雲所有的土地是要支付她的生活費及醫療費。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每個月約需新臺幣(下同)5,000元生活費,但有時候還需要醫療費用,都是由聲請人支付,但因為聲請人年事已高,目前是領老年年金生活,已經沒有能力可支付黃美雲的醫療費用及生活費用,黃美雲又因為有財產無法請領補助,若不變賣黃美雲名下的土地,不知道將來如何支付黃美雲的醫療費用。黃美雲目前雖與聲請人同住在聲請變賣的土地上,但三星古厝已經幫黃美雲整理好,可以讓黃美雲住,目前黃美雲在該屋1個禮拜約住4天,跟黃蕭阿環住3天,視黃美雲精神狀況好壞而定等情屬實,堪認聲請人主張上情為真。另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之子劉俊信亦到庭陳明:伊目前每月給付母親(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生活費3,000元,黃美雲由聲請人照顧,若有不足由聲請人負責。對聲請人聲請變賣黃美雲名下兩筆土地一事,沒有意見等語明確。茲審酌聲請人黃蕭阿環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之母親及實際生活照顧者,受監護宣告之人各項生活、醫療、照顧等事務,皆由聲請人支應處理,是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變賣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俾用於支付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之生活費用及醫療費用,當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美雲之利益。因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編│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號│││├─┼──────────────┼────────┤│1│宜蘭縣○○鄉○○段○○○○號、│26052分之1085│││地目建、面積3850平方公尺││├─┼──────────────┼────────┤│2│宜蘭縣○○鄉○○段○○○○號、│12分之1│││地目道、面積169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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