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陳建文 債務人 陳其財
一、債務人陳建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陳建文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其財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