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家蓁(下稱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18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2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之案號應為103年度投交簡字第560號,聲請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103年度投刑簡字第560號,應予更正,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家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過失傷害││││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4日│103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33號│第50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投交簡字第560│104年度交上易字第75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27日│104年9月1日││├───┼────┼──────────┼──────────┼──────────┤││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投交簡字第560│104年度交上易字第759│││判決││號│號│││├────┼──────────┼──────────┼──────────┤││判決│104年1月16日│104年9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18號(已執畢)│第2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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