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十四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縣○○鎮○○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行經臺中縣○○鎮○○路○段與幼獅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適有告訴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由臺中縣○○鎮○○路○段由南向北行駛正擬左轉,因而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甲○○受有頭部挫傷、面部裂傷、右下肢裂傷、右腓骨骨折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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