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相對人堃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堃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2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堃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①108年12月27日②108年1
2月27日③109年5月8日④109年5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6,000,000元②2,000,000元③200,000元④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8年12月27日②115年12月27日③112年5月8日④112年5月8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①110年12月26日②110年12月26日③111年2月7日④110年12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171,867元及利息、違約金,且經聲請人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郵局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借據、動用申請書等影本各2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表、應收利息資料查詢表等影本各4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東區新東段17793632.0010000分之156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4629臺南市○區○○路00號之1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66.2371.78138.01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4.2313.59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新東段47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24630臺南市○區○○路00號之1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44.7444.7489.48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3.3914.28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新東段47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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