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甲○○犯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王美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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