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0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06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
1款所明定。又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被告乙○○為花蓮地方法院之法定代理人,依照法院組織法有監督懲處之權責,該院公務員 賴淳良陳雅敏李世華 審理9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未傳告訴人、也未寄判決書予告訴人,更未發現查扣之6億6千萬元之明細列入記載,嚴重侵犯多數人之權益。憲法有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保障權,惟本案有嚴重瀆職行為與事實,原告依憲法第24條提出國家賠償9億元云云。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國家賠償訴訟非行政法院之權限,其向本院起訴,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秀媖法官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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