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邢建緯律師
張居德律師 楊雯齡 律師被告乙○○
丁○○上二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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