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