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丁○○○
丙○○戊○○乙○○己○○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4139號強制執行程序,查本件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所載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參仟伍佰陸拾參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應為貳佰萬參仟伍佰陸拾參元(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