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大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和企業社即 錢燕嬌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貳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