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所載:「扣案之SAMPOGK-88102GSM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貳張)沒收」,應更正為「扣案之SAMPOGK-88
102GSM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所載:「扣案之SAMPOGK-88102GSM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貳張)沒收」,係「扣案之SAMPOGK-88102GSM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之誤寫,且裁定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說明,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林彥君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