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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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乙○○
丁○○甲○○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