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