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水晶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昌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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