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587號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代 理 人  張光賓
被   告  許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里鄉○○村○○路○○○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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