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63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ONGRUINTERNATIONALCORP.、 王貞雅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林立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HONGRUINTERNATIONALCORP.公司依其設立之準據法向其本國登記或報備之證明文件,並提出王貞雅為該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