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 徐俊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4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李建和 │桃園市農會│103年8月5日│65,955元│FA一0八七三六│││1│││││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