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淑孃
上列上訴人陳淑孃與被上訴人 林楚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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