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八五號、九十六年度宜簡字第四五二號及九十七年度宜簡字第三一號判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