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3月9日及同年月11日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28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3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行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