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己○○
14號戊○○甲0000000
TRE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彰化縣
住彰化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