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桃附民字第37號原告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BRSNikeTaiwanInc.)法定代理人 藍斐立 Phili訴訟代理人 陳仕振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68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於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680號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