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94年度監字第2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原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3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對於 吳宜庭 (女,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吳宜珊 (女,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吳浩維 (男,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酌定由聲請人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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