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吳為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