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壹、叁、肆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說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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