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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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丁○○被告甲○○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甲○○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九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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