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 陳煜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宜新蔬果行│第一商業│108年7月│28,925元│LA0000000│││ 周姿伶 │銀行和平│31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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