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景安 選任辯護人 劉楷 律師
林明信 律師 李德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景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景安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
2款、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101年3月7日、101年5月7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至
101年7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又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吳景安後,審酌被告吳景安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吳景安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7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