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景安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劉楷律師 黃麗岑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