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二七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沾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沾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一個,因持有人即被告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沾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本件扣案之塑膠袋一個,其上沾有之安非他命殘渣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毒品,且與該塑膠袋已無從分離,亦為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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