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包(含袋共重拾伍點伍公克)、海洛因貳包(淨重共壹點壹參公克,包裝共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詹如青 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二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三包(含袋共重共十五.五公克)、海洛因二包(淨重一.一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海洛因、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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