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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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民國97年度雄簡字第441號
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1,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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