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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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4241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5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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