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6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6286號
原   告 乙○○
           2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藝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精藝清潔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明原告乙○
○係依什麼法律關係請求(即請求權基礎為何)。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
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精藝清潔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亦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且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出租人為原告甲○○
○一人,原告乙○○並非出租人,原告乙○○未陳明係依什
麼法律關係請求(即請求權基礎為何),於法不合,應予補
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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