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查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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