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經通緝後緝捕到案,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銘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群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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