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五三號)具保候傳,由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未到庭,拘提亦無效果,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吳俊龍法官林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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