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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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七號
聲請人 洪俊德
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高市民政三字第一八九二○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十二冊、第一五七頁第六七七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高雄市新興區公所九十三年七月一日高市新區民字第五○二○號函示,提請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