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作業系統一份附卷可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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