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即被告之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少連偵字第一四七號、第一六○號)。茲查該被告業已心神喪失,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九十三年四月七日高總精字第○九三○○○三五六五號函附精神狀況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之規定,本案應於被告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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