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十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依恐嚇罪及公然侮辱罪判處被告甲○○拘役六
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告上訴意旨仍執 陳詞空 言否認犯罪,不足採信,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土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