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   告  施建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借
款動用期間自實際動用日起算為期一年,期滿30日前,如立
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且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
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借
款利率則固定依年率百分之15按日計息,每月月底結息一次
,若遲誤繳款期限,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按貸款總餘額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
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積欠本金
共新台幣(下同)158,042元未繳,嗣寶華銀行於97年4月
29日將其對於被告之上開債權本息違約金均讓與原告,並通
知被告後,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魔力現金卡申請書
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金額表、債權讓與登
報公告及客戶帳務資料查詢表均影本為證,且被告於言詞辯
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葵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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